各市、县(区)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管,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程序,优化营商环境,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对《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pdf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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