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直有关单位:
《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以来,有效指导了各地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规范实施。结合实施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项目决策机制
1. 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建设单位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时,应当加强前期调研和风险评估,严格审核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及资金保障方案,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
2. 发包基本条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初步设计并获概算批复或项目核准后,或经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方可发包。
3. 加强招标文件管理。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应组织水利工程招投标、造价、技术及合同领域的专家,成立专项审核小组,严格审查招标条件的合理性、评标标准的科学公正性,以及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审查报告须由审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备案必备材料。
4.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以下不合理条款:
(1)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2)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3)设定的资格、技术及商务条件需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匹配,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4)提高资质等级或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
(5)同一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多项资质,或排斥联合体投标;
(6)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存在产生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对于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5. 优化评标方法。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类似工程经验条件的要求应与《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一致。
6. 确定投标文件编制合理周期。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少于20日;大中型、技术复杂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不少于30日。
7. 完善公示信息内容。项目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应公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单位名称、拟投入主要人员名单、相关评审业绩、评审总得分等信息,确保招投标全过程公开透明、公正规范。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8.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单位应细化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的内容,原则上要求一次性出图;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预算编制或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应提请财政评审部门尽早介入审核;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监控,防止投资超限和进度款超付,鼓励聘请第三方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管控。
9.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严禁以设计变更之名违规超概。 10. 建立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联动,按各自职责分工强化立项、招标、施工和运营阶段的管理。将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实施专项检查,强化立项、招标、质量安全、造价投资、进度等监管,并加强全过程风险管控,检查结果与信用评价挂钩,推动项目提质增效。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即2025年7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3〕3 号)中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要求。
江西省水利厅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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