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人工
预算单价的通知
赣财建【2011】325号
各有关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在近年我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种价格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人工工日单价涨幅较大,原人工工日
预算定额标准难以适应我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
预算管理需要。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原人工工日
预算单价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
预算单价计算方法和标准(适用于2011和2012年示范建设项目)
(一)计算方法
由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人工工日
预算单价四部分组成,各部分对应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仍按财建【2005】169号文件执行。计算单位均为:元/工·日。
(二)计算标准
1、有效工作日,年应工作天数250天(年日历日工作天数365天,减去法定节假日11天和全年52周双休日共104天),年非工作天数,按财建【2005】169号文件规定标准(甲类、乙类平均按10天计)不变。
2、基本工资,甲类工:27.62、乙类工22.79;
3、辅助工资,甲类工:7.02、乙类工3.50;
4、工资附加费标准,甲类工:17.84、乙类工6.96。
二、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
(一)甲类52.48 其构成为:27.62+7.02+17.84;
(二)乙类33.25 其构成为:22.79+3.50+6.96。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对于执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