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2022〕29号)、《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2〕2号)及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doc
 
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勘查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和审查。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真实;量价匹配、经济合理;专家把关、公平公正;追踪问效、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立项阶段,申报单位应在编制立项申请书时编制经费概算,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
第五条 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阶段,承担单位应在编制项目设计书时编制经费预算,由省矿保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三章 项目概(预)算编制
第六条 项目概(预)算应依据相关法规和预算标准,按照项目计划安排的工作量编制,做到实事求是、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格式规范。
第七条 项目概(预)算分别以项目立项申报书、设计书中的实物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并以独立章节编写。
 第八条 项目概(预)算应由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预算编制证书的专业人员编制。
第九条 项目立项阶段,为避免泄露申报单位有关信息,新立项目概算表的相关编制人员不需签字。
第十条 项目设计阶段,项目预算表应经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编制人和审核人分别签章。
第十一条 项目概(预)算编制采用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预算标准;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预算标准暂缺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无参考使用的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资料自行测算,使用时应详细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概(预)算应由编制说明和概(预)算表组成。
(一)编制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预算编制依据,采用的预算标准和测算依据,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项目如涉及到委托业务费的,应在编制说明中充分明确。续作项目应对以往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结转情况予以说明。
(二)项目概(预)算表按甲类、乙类项目分别编制。甲类项目指野外实物工作量预算占50%以上的项目;乙类项目指野外实物工作量预算低于50%的项目。
项目立项阶段,甲类项目概算应按工作手段分别编制“概算汇总表、概算明细表”(格式见附件1、2);乙类项目概算应按费用科目编制“概算汇总表、概算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4)。
项目设计阶段,甲类项目预算应按工作手段分别编制“预算汇总表、预算明细表”(格式见附件1、2),按费用科目分别编制“预算汇总表、预算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4);乙类项目预算应按费用科目分别编制“预算汇总表、预算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4)。编制人和审核人应分别签章。
 
第四章 项目概(预)算审查
第十三条 概(预)算审查专家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组成经济审查专家组。
第十四条 经济审查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专家应客观、公正、严谨地履行专家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独立审查原则。专家应独立开展概(预)算审查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集体研究原则。在审查过程中遇到难以把握的政策性问题,专家组应当集体讨论,统一审查尺度并形成共识,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注重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审查结束后专家应完整交还送审资料并删除电子文档。未经组织审查单位同意,不得带走、复印、扫描、拍照相关资料;
(五)专家把关原则。专家审查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概(预)算审查流程主要包括:
(一)审阅送审材料。专家应按照组织单位的要求,提前审阅送审资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组织审查单位。
(二)加强沟通交流。审查期间应加强与技术专家的沟通,项目负责人、预算编制人员应随时接受专家的质询。
(三)形成审查意见。专家根据审查情况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详见附表8-11),对项目立项阶段的概算编制是否通过形成结论;项目设计阶段的预算审查应进行评分评级(详见附表12),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评定为不合格的,应重新编制与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概(预)算审查包括:内容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预算标准的正确性、技术条件的合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项目相关概(预)算予以调整:
(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 
(二)概(预)算安排缺乏依据的;
(三)预算标准或技术条件与实际不符的;
(四)虚列或重复编制预算的;
(五)与项目无关的其他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细则》(赣国土基金发〔2016〕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汇总表(按工作手段)
2.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明细表(按工作手段)
3.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汇总表(按费用科目)
4.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明细表(按费用科目)
5.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审查意见表(甲类)
6.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审查意见表(乙类)
7.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质量评分评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