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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08 00:00:00
江西省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
总承包
管理
办法(试行)
附件:
江西省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
总承包
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
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
工程
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
总承包
管理
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
总承包活动的监督
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工程
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
设计
、采购、
施工
或者
设计
、
施工
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
工程
的质量、安全、工期和
造价
等全面负责的
工程
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且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项目投资主体主管部门确定,可以采用
工程
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
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
工程
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
工程
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
工程
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
设计
审批完成后进行
工程
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
工程
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要求:
1.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试运行、验收、移交等明确要求;
2.
明确
设计
和其他技术标准:(1)建设规模:
房屋建筑
工程
包括结构型式、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等;市政道路
工程
包括道路等级、
设计
车速、
设计
使用年限、道路宽度、断面组成、长度等;市政桥梁
工程
包括道路等级、
设计
车速、
设计
使用年限、桥宽、跨径组合、总长、结构型式等;市政隧道
工程
包括道路等级、
设计
车速、
设计
使用年限、断面型式、净宽、净高、长度、结构型式等。(2)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
工程
包括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市政
工程
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及材质种类、材料要求及主要参数、
设计
环境及条件、
施工
注意事项等;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
工程
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
设计
文件或者初步
设计
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工程
总承包项目采用BIM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可在招标文件中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投标人设置加分条件。
第九条
工程
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
工程
量清单(或模拟
工程
量清单)招标,不得采用费率招标。政府投资的
工程
总承包项目,编制的模拟
工程
量清单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且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投资
概算
。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完成
施工
图
设计
和
工程
量清单的编制,并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的
施工
图和
工程
量清单可作为中间计量和竣工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大中型且工艺复杂的
工程
总承包项目一般不少于30日。建设单位设置的投标截止时间,必须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十二条
工程
总承包项目的评标
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方案(
设计
方案和
设计
文件、总体实施方案、采购方案、
施工
组织
设计
、人员和设备)、资信(业绩、财务、荣誉、信用)等,其中:投标报价评分权重不得低于40%。
第十三条
工程
总承包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评审阶段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求并根据投标人数量推荐不少于3名不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和评标专家库中有关勘察
设计
、
施工
、
工程
造价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以上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建设单位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同时具有与
工程
规模相适应的
工程
设计
资质和
施工
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
单位和
施工
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
管理
体系和项目
管理
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应当具有与招标
工程
相类似的
设计
、
施工
或者
工程
总承包业绩。
第十六条
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
工程
建设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
设计
注册
工程
师、注册建造师、注册
监理
工程
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
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
设计
项目负责人、
施工
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
监理
工程
师;
(三)熟悉
工程
技术和
工程
总承包项目
管理
知识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工程
项目担任
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
施工
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
工程
总承包项目进行
管理
,也可以委托勘察
设计
单位、代建单位、全过程
工程
咨询服务单位等项目
管理
单位,依照合同对
工程
总承包项目进行
管理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
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
工程
业绩、荣誉等相关要求的,参照我省现行有效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
设立的暂估价项目应当合理,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
工程
、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工程
总承包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可由建设单位,或者
工程
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
工程
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在
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
工程
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工程
总承包单位违反
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
工程
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工程
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
工程
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
工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工程
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
施工
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
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
管理
,通过
设计
、采购、
施工
、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
工程
按期竣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
工程
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
工程
总承包项目
工程
主体结构的
设计
、
施工
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以
设计
和
施工
双资质承接的
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
工程
的
设计
和
施工
业务;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
工程
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明确牵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
工程
的
设计
和
施工
业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
总承包单位不得是
工程
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
管理
单位、
监理
单位、
造价
咨询单位、招标代理
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
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
工程
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时,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
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
工程
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
工程
范围内的主体工作,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
工程
范围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
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工程
总承包单位对承包
工程
进行分包时,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
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
工程
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
工程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
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
总承包单位、
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
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
工程
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
工程
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
管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
工程
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
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
工程
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
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工程
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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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市政
工程
总承包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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