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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建市[2019]18号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3-04 00:00: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
管理
,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
工程
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
培训
、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
信息
认证方式进行综合
管理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
。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
管理
服务
信息
平台的规划、建设和
管理
,制定全国建筑工人
管理
服务
信息
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
施工
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
管理
服务
信息
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创造条件,按照
工程
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
施工
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人员,通过
信息
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
施工
总承包、
工程
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
工程
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
管理
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
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
培训
,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
施工
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
管理
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相应责任。进入
施工
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
监理
单位的项目
管理
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
管理
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
培训
。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
信息
由基本
信息
、从业
信息
、诚信
信息
等内容组成。
基本
信息
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
管理
人员的身份证
信息
、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
培训
等
信息
。
从业
信息
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
信息
。
诚信
信息
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
信息
。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
信息
为基础,采集进入
施工
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
管理
人员的基本
信息
,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
信息
,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
信息
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
管理
服务
信息
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
培训
,记录相关
信息
,否则不得进入
施工
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施工
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
管理
,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
管理
条件的
工程
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
管理
。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
施工
费和
管理
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
施工
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
信息
。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相关数据
信息
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
信息
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
信息
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施工
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
信息
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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