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对土地整理浆砌片石二次搬运费是否有专门的标准,如果没有该如何计算?能否能参考其他部门的定额标准?如果可以参考,又以什么定额作为参考?
二次搬运费一般是指工程建设中,因施工场地狭小,或因交通道路条件较差,使得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难以直接到达指定地点,而需要通过人力、畜力或小型运输工具进行第二次或多次转运所发需的费用。2005年发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施工辅助费中有二次搬运费。但从材料二次搬运费的发生过程看,二次搬运费实际上是运杂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计入材料预算价中。此外,各地财政部门在预算评审中,也对土地整治项目二次搬运费的取费有不同看法。基于此,2011年修订后的预算定额标准删除了二次搬运费的描述,并在总说明第八条中规定,“材料从分仓库或相当于分仓库材料堆放地至工作面的场内运输所需的人工、机械及费用,已包括在各定额子目中”。因此,预算编制单位在开展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中,要根据项目区的地形地貌及施工实际情况,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的有关要求,合理计算材料运杂费,以此为基础确定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而不是简单套用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格。(国土部国土部财务司咨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