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青建工(2016)140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
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和测算,现就我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后的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建设
工程发承包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我省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
工程造价由税前
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
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
工程造价×(1+11%)。其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税前
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
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项费用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
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
工程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2016版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及
工程造价信息等有关要素价格进行调整。
(一)2016版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调整
1、人工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2、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对定额基价中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照不同专业采用系数进行调整,调整系数表见附件2。
3、企业
管理费和安全文明
施工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增值税下企业
管理费和安全文明
施工费费率见附件3。
4、规费和利润、其他总价措施费均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四、费用组成内容调整
(一)企业
管理费包括费用定额的原组成内容不变,同时,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我省规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营改增增加的
管理费用等。
(二)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而修订的,不改变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等。
(二)调整后的要素费用均为不含税价,包括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不含进项税额。
(三)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中的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
工程。对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建设
工程和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工的建设
工程,可按原合同约定以及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青海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971—610754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