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可再生定额[2016]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保证风电场建筑安装
工程计价规则及相关费用标准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现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陆上风电场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海上风电场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
水电水利规划
设计总院(
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联系电话:010-51973452
2016年6月7日
附件1: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陆上风电场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doc
附件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海上风电场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doc
附件1: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陆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内新建和分期建设的陆上风电场
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二、调整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6.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总体原则
1.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陆上风电场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
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
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陆上风电场
工程设备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四、费用构成
1.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陆上风电场
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陆上风电场
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 企业
管理费在陆上风电场
工程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
教育费附加等。
3. 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
教育费附加等。
五、基础价格编制
材料
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运输保险费、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2.8%。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
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
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施工供水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按市政供水编制
施工供水价格时,供水价格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5. 砂石料单价
外购砂石料应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6. 混凝土材料单价
自产混凝土材料单价应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进行计算。
外购混凝土应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六、定额
1)以金额“元”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使用费暂不做调整。
1)以金额“元”表示的其他材料费、零星材料费、其他机械使用费暂不做调整。
2)第10章“系统调试”中,分系统调试
工程、电气整套系统调试
工程调试费用乘以0.9658调整系数,电气特殊项目调试
工程调试费用乘以0.9171调整系数。
施工机械台时费的一类费用中基本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设备修理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做调整。
七、措施费
措施费各项费率均不做调整。
八、间接费
间接费各项费率调整见下表。
九、利润
利润率不变,仍为10%。
十、税金
税金按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率11%计算。
附件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海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内新建和分期建设的海上风电场
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二、调整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6.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总体原则
1.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海上风电场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
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
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
施工船机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海上风电场
工程设备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四、费用构成
1.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海上风电场
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海上风电场
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 企业
管理费在海上风电场
工程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
教育费附加等。
3. 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
教育费附加等。
五、基础价格编制
材料
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运输保险费、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2.8%。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
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
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施工供水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按市政供水编制
施工供水价格时,供水价格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调整后的船舶机械艘(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5. 砂石料单价
外购砂石料应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6. 混凝土材料单价
自产混凝土材料单价应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进行计算。
外购混凝土应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六、定额
2. 船舶机械艘(台)班费定额
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的一类费用中基本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船舶检修费、设备修理费、船舶小修费、船舶航修费除以1.11调整系数,船舶辅助材料费除以1.03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做调整。
租赁设备(台)班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七、措施费
措施费各项费率均不做调整。
八、间接费
间接费各项费率调整见下表。
九、利润
利润率不变,仍为5%。
十、税金
税金按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率1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