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水利(
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鉴于
水利部尚未出台相关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省
水利厅结合我省现行
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等实际情况,以满足
水利“营改増”后计价平稳过渡的需要,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制定了本计价依据调整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方法是按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编制的,是不改变现行计价体系和价格体系为前提的过渡方案。过渡方案以综合系数的方式对原有
造价编制规定进行调整。
过渡方案中的调整系数和费率及有关费用计算程序只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详见“其他说明2”)。
过渡方案中的费率调整是以保证增值税下的各项费用与原营业税下的各项费用基本平衡为原则。
执行本过渡方案时,应同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1、保留原三税税金中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
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在税金后单独计列。
2、除本过渡方案中另有规定,营改增后
水利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
水利工程费用构成内容(现行编规)一致。
3、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
水利工程建筑及安装
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即:
(1)直接费(税前
工程造价)
基本直接费:
人工费=定额劳动量(工时)×人工
预算单价(元/工时);
材料费=定额材料用量×材料
预算单价 ;
机械使用费=定额机械使用量(台时)×
施工机械台时费(元/台时);
‚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费率之和×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2)间接费(税前价)
建筑
工程按间接费=直接费×间接费费率×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安装
工程=人工费×间接费费率
(3)利润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率
(4)材料补差
材料补差=(材料
预算价格(税前价)-材料基价)×材料消耗量
(5)安装
工程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
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未计价装置性材料用量×材料
预算单价(税前价)
(6)税金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税率
(7)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项目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教育附加费3%+地方
教育附加2%)
(8)建筑
工程单价
建筑
工程单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税金+附加税费。
建筑
工程单价含有未计价材料(如输水管道)时,其格式参照安装
工程。
(9)安装
工程单价
安装
工程单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税金+附加税费。
(10)费率形式的
工程单价与现行编规一致,将附加税费分开计计列。
二、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
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作调整。
三、基础价格编制
1、人工
预算单价
人工
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2、材料
预算价格
材料
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不作调整。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不能确定具体材料供应方时,可按材料运价(含税价)除以1.17计算预算价格(除税价),运杂费
(含税价)除以1.11计算。
现行限价价格不作调整,主要材料
预算低于限价的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3、
施工用电、水、风价格
(1)
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
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
发电机组(台)班费用应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2)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班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4、机械台班费
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按台时费中的折旧费用、修理及替换设备费现行含税单价分别:折旧费除以1.17、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
1.11进行计算。
5、砂石料单价
外购砂石料同主要材料计价方式。
自采砂石料单价应按生产加工系统工艺流程、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四、定额
1、现行
水利建筑
工程定额、安装
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机材费、零星机材费费率不作调整。
2、水工建筑
工程细部结构
指标暂不作调整。
五、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费率综合调整系数1.20。
六、间接费
间接费费率综合调整系数按:
土石方开挖回填
工程:1.13
砼及砌石
工程:1.16
钢筋制安
工程:1.30
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
工程;1.16
七、利润
利润率不作调整。
八、税金
税金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调整为11%。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费按现行标准不作调整,计价依据为实际缴纳的
税额×(项目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教育附加费3%+地方
教育附加2%)。
十、其他说明
1、本计价过渡方案,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
水利建设
工程。
2、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
水利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
教育附加。其税率调整如下:建设项目在市区为3.48%、在县城镇为3.41%、在市区或县城镇以外为3.28%。税金计算基数中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补差,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原有
工程项目:指自2016年5月1日前已实施但未结算
工程项目(以合同定立时间为准),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的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
概算等
造价文件不作调整。
5、水利部制定相关计价依据调整方法后,执行水利部计价依据,本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