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贵州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贵州省
水利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贵州省小型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及贵州省
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2011版)(黔水建[2012]6号),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初步
设计阶段
设计概算的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他阶段执行我省
水利水电工程上述计价依据的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编制可参考执行。
二、调整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 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现行
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包括2011版的《贵州省小型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贵州省
水利水电建筑
工程概算定额(试行)》、《贵州省
水利水电建筑
工程预算定额(试行)》、《贵州省
水利水电设备安装
工程概算定额(试行)》、《贵州省
水利水电设备安装
工程预算定额(试行)》、《贵州省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试行)》等有关定额及费用规定;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调整办法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
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企业利润、材料价差、主材(或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
管理费中。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
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企业利润、材料价差、主材(或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
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基价(元) |
1 |
水泥 |
t |
255 |
2 |
钢筋 |
t |
2560 |
3 |
砂石料 |
m3 |
70 |
4 |
油料 |
t |
3400 |
5 |
炸药 |
t |
5150 |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 枢纽
工程
①
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
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
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②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 其他
工程
其他
工程的风、水、电价格按表2调整。
表2 其他工程风、水、电价格调整表
名称 |
风(元/m3) |
水(元/m3) |
电(元/kW.h) |
单价 |
0.11~0.18 |
0.64~0.82 |
0.60~0.84 |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税金的单价参与
工程费用计算,基价70元/m
3不变。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70元/m
3不变。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基价200元/m
3不变。
(7)主材(或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
建筑及安装
工程主材(或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措施费
除对安全生产措施费调整外,其余计算标准不变。
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直接
工程费的百分率计算。
(1)枢纽
工程:建筑及安装
工程2.0%。
(2)其它
工程:建筑及安装
工程1.4%~1.8%。一般取下限标准,隧洞、渡槽等建筑物较多的
工程、
施工条件复杂的
工程取上限标准。
3.间接费
按表3标准调整。
表3 间接费费率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算
基础 |
间 接 费 费 率(%)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差值 |
一 |
建筑工程 |
|
|
|
|
1 |
土方工程 |
直接费 |
6 |
7.5 |
1.5 |
2 |
石方工程 |
直接费 |
8 |
9.5 |
1.5 |
3 |
土石方填筑 |
直接费 |
8.5 |
10 |
1.5 |
4 |
模板工程 |
直接费 |
6 |
7.5 |
1.5 |
5 |
混凝土浇筑工程 |
直接费 |
10.5 |
12 |
1.5 |
6 |
钻孔灌浆工程 |
直接费 |
9.5 |
11 |
1.5 |
7 |
钢筋制安 |
直接费 |
6 |
7 |
1 |
8 |
锚固工程 |
直接费 |
9 |
10.5 |
1.5 |
9 |
绿化工程 |
直接费 |
7 |
8.5 |
1.5 |
10 |
其他工程 |
直接费 |
8 |
9.5 |
1.5 |
二 |
机电、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75 |
75 |
0 |
4.企业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5.税金
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11%。
6.其他
水工建筑
工程细部结构
指标暂不做调整。
建筑
工程定额、安装
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做调整。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
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
(三)概(估)算编制
前期工作阶段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应采用发布的不含税
信息价格或市场调研的不含税价格。过渡阶段采用含税价格编制概(估)算文件时,项目审批前应按本办法调整概(估)算成果,其中材料价格可以采用将含税价格除以调整系数的方式调整为不含税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材料原价
(1)主要材料除以1.17调整系数,主要材料指水泥、钢筋、柴油、汽油、炸药、木材、引水管道、安装
工程的电缆、轨道、钢板等未计价材料、其他占
工程投资比例高的材料。
(2)次要材料除以1.03调整系数。
(3)购买的砂、石料、土料暂按除以1.02调整系数。
(4)商品混凝土除以1.03调整系数。
2.运杂费
按原金额标准计算的运杂费除以1.03调整系数,按费率计算运杂费时费率乘以1.10调整系数。